公司治理專區

公司治理專區

  • 訂單查詢
    聯絡我們
    購物說明
我的購物車
讀取中...請稍候
  • 分享文章到

董事多元化及獨立性

A.董事會多元化:敘明董事會之多元化政策、目標及達成情形。多元化政策包括但不限於董事遴選標準、董事會應具備之專業資格與經驗、性別、年齡、國籍及文化等組成情形或比例,並就前揭政策敘明公司具體目標及其達成情形

本公司提倡、尊重董事多元化政策,為強化公司治理並促進董事會組成與結構之健全發展,相信多元化方針有助提升公司整體表現。董事會成員之選任均以用人唯才為原則,並以以下二大面向為標準:

a、基本條件與價值:性別、年齡、國籍及文化等

b、專業知識與技能:專業背景(如法律、會計、產業、財務、行銷或科技)、專業技能及產業經歷等

為強化董事會職能達到公司治理理想目標,本公司「公司治理守則」第20條明載董事會整體應具備之能力如下:

a、營運判斷能力

b、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

c、經營管理能力

d、危機處理能力

e、產業知識

f、國際市場觀

g、頜導能力

h、決策能力

 

本公司現任董事會成員多元化政策及落實情形如下:

董事姓名 性別 國籍 兼任本公司員工 年齡 獨立董事任期年資 經營管理 領導決策 產業知識 財務會計 法律 國際市場觀 風險管理
王立民 中華民國 V     V V V V V V V
姚德彰 中華民國       V V V V V V V
廖敏政 中華民國       V V V V V V V
王琪 中華民國       V V V V V V V
高義芳 中華民國       V V V V V V V
巫喜瑞 中華民國       V V V V V V V
吳廣義 中華民國       V V V V V V V

 

綜上,本公司現任董事會由7位董事組成,包含董事4席與獨立董事3席,具員工身份之董事占比為14%,獨立董事占比為43%,3位獨立董事任期年資在3至9年。

成員具備財會、管理及本公司行業別專業領域專家,每位董事及獨立董事皆有其專門之領域,董事4席包括長於經營管理、領導決策、且具產業知識及國際市場觀之專業領域,另3位獨立董事則分別長於財會、稅務及講授教學,對本公司各項業務指點良多,本公司亦注重董事會成員組成之性別平等,女性董事比率目標為10%以上,目前有一名女性董事,占比為14%,已落實性別平等及多元化目標。

B.董事會獨立性:敘明獨立董事人數及比重,並說明董事會具獨立性,及附理由說明是否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規定第3項及第4項規定情事,包括敘明董事間、監察人間或董事與監察人間具有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之情形

本公司第五屆董事會成員7名,其中獨立董事3名。獨立董事以不得少於3人且不少於董事席次1/5(含)以上為目標,已有3席獨立董事且佔董事席次達3/7;董事兼任公司員工以不超過董事席次1/2(含)為目標,目前僅1席董事兼任員工身分;另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綜合前述,獨立性目標皆已達成。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一)    董事會運作情形

最近年度(民國112年度)董事會開會6(A),董事及監察人出列席情形如下:

職稱 姓名 實際出(列)席次數(B) 委託出席次數 實際出(列)席率(%)【(B)/(A)】 備註
董事長 王立民 6 0 100.00% 111年6月17日改選連任
董事 姚德彰 5 0 83.33% 111年6月17日改選連任
董事 廖敏政 6 0 100.00% 111年6月17日改選連任
董事 張希氾 6 0 100.00% 113年6月19日辭任,故出席率按照任職期間計算
獨立董事 高義芳 6 0 100.00% 111年6月17日改選連任
獨立董事 吳廣義 6 0 100.00% 111年6月17日改選連任
獨立董事 巫喜瑞 5 1 83.33% 111年6月17日改選連任

其他應記載事項:

一、董事會之運作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敘明董事會日期、期別、議案內容、所有獨立董事意見及公司對獨立董事意見之處理。

(一)證交法第14條之3所列事項:

期別 董事會日期 議案內容 獨立董事意見及公司對獨立董事意見之處理
112年第一次 112/3/23 兹擬通過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提請討論。 無異議照案通過
112年第一次 112/3/23 宜蘭科學園區廠房新建,建物總預算新台幣2億元,提請審議 無異議照案通過
112年第一次 112/3/23 日本子公司擬購買不動產,作為員工辦公室及倉庫使用,提請審議。 無異議照案通過
112年第三次 112/8/9 擬委任財務報表查核簽證會計師,提請審議。 無異議照案通過
112年第五次 112/11/8 本公司稽核主管異動案,提請 審議。 無異議照案通過
112年第六次 112/12/20 審核本公司董事之報酬案,提請 審議。 無異議照案通過

 

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或監察人參與董事會運作情形

本公司於105.06.20設置審計委員會。

1.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資訊

最近年度(民國112年度)審計委員會開會6次(A),獨立董事出列席情形如下:

職稱 姓名 實際出席次數(B) 委託出席次數 實際出席率(%) 備註
獨立董事 吳廣義 6 0 100.00% 111年6月17日改選連任
獨立董事 高義芳 6 0 100.00% 111年6月17日改選連任
獨立董事 巫喜瑞 5 1 83.33% 111年6月17日改選連任

其他應記載事項:

一、審計委員會之運作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敘明審計委員會召開日期、期別、議案內容、獨立董事反對意見、保留意見或重大建議項目內容、審計委員會決議結果以及公司對審計委員會意見之處理。

(一)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所列事項:

期別 董事會日期 議案內容 獨立董事意見及公司對獨立董事意見之處理
112年第一次 112/3/23 兹擬通過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提請討論。 無異議照案通過
112年第一次 112/3/23 宜蘭科學園區廠房新建,建物總預算新台幣2億元,提請審議 無異議照案通過
112年第一次 112/3/23 日本子公司擬購買不動產,作為員工辦公室及倉庫使用,提請審議。 無異議照案通過
112年第二次 112/4/19 本公司一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提請審議。 無異議照案通過
112年第三次 112/8/9 擬委任財務報表查核簽證會計師,提請審議。 無異議照案通過
112年第三次 112/8/9 本公司112年上半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案,提請審議。 無異議照案通過
112年第五次 112/11/8 本公司稽核主管異動案,提請 審議。 無異議照案通過
112年第六次 112/12/20 審核本公司董事之報酬案,提請 審議。 無異議照案通過

除前開事項外,其他未經審計委員會通過,而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議決事項:無。

二、獨立董事對利害關係議案迴避之執行情形,應敘明獨立董事姓名、議案內容、應利益迴避原因以及參與表決情形:無。

三、獨立董事與內部稽核主管及會計師之溝通情形(應包括就公司財務、業務狀況進行溝通之重大事項、方式及結果等):

    (一)本公司內部稽核主管每月提供稽核報告予獨立董事,獨立董事並無反對意見。

    (二)本公司稽核主管列席公司定期性董事會並做稽核業務報告,獨立董事並無反對意見。

    (三)本公司簽證財務報告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每年度以會議簡報方式與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就簽證年度之查核範圍、查核方式、查核重點及發現、內部控制查核重點及結果與財務報告查核簽證相關事宜進行溝通,會計師與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就各項溝通及報告事項並無意見不一致之處。

2.監察人運作情形:無。 本公司於105年6月20日設置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制度。

 

公司如有設置薪酬委員會者,應揭露其組成、職責及運作情形:

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人數為三人,成員由董事會決議委任之,由三名符合專業資格與獨立性之外部專家組成,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一年至少召開兩次常會,定期檢討本公司薪酬辦法並提出修正建議、定期檢討董事及經理人之績效與薪資報酬之政策、制度、標準與結構及定期評估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之薪資報酬。 

1.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資料

條件 姓名 專業資格與經驗(註1) 獨立性情形(註2) 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家數
獨立董事

吳廣義

(召集人)

國立交通大學電子工程系畢業
經歷宏碁電腦、創投等行業,具有豐富產業經驗、產品管理經驗,能夠提供經營團隊建議。
具備在公司治理、財務會計、內部稽核等專業能力,能提升董事會公司治理品質,發揮審計委員會監督職能及強化薪資報酬管理機能。
未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
(1)為獨立董事,符合獨立性情形,包括但不限於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未擔任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2)本人及二等親屬持有公司股份數為492,123股,佔所有發行股數0.97%。
(3)未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4)未有最近2年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所取之報酬金額。
2
獨立董事 高義芳 臺灣大學商學研究所商學博士
輔仁大學企業管理學系副教授。
具有商務、法務、財務、會計及公司業務所須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
具備在公司治理、財務會計、內部稽核等專業能力,能提升董事會公司治理品質,發揮審計委員會監督職能及強化薪資報酬管理機能。
未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
(1)為獨立董事,符合獨立性情形,包括但不限於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未擔任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2)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利用他人名義)未持有公司股份數。
(3)未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4)未有最近2年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所取之報酬金額。
0
獨立董事 巫喜瑞 國立中山大學企業管理博士
國立東華大學企業管理系教授。
國立東華大學企業管理系系主任/所長/EMBA執行長
具有商務、法務、財務、會計及公司業務所須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
具備在公司治理、財務會計、內部稽核等專業能力,能提升董事會公司治理品質,發揮審計委員會監督職能及強化薪資報酬管理機能。
未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
(1)為獨立董事,符合獨立性情形,包括但不限於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未擔任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2)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利用他人名義)未持有公司股份數。
(3)未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4)未有最近2年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所取之報酬金額。
0

2.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情形資訊

(1).本公司之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計3人。

(2).本屆委員任期:111年6月17日至114年6月16日止(第四屆)。最近年度薪資報酬委員會開會2次(A),委員資格及出席情形如下:

職稱 姓名 實際出席次數(B) 委託出席次數 實際出席率(%)(B/A) 備註
召集人 高義芳 2 0 100.00% 111年6月17日改選連任
委員 吳廣義 2 0 100.00% 111年6月17日改選連任
委員 巫喜瑞 2 0 100.00% 111年6月17日改選連任

其他應記載事項:

  1. 董事會如不採納或修正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建議,應敘明董事會日期、期別、議案內容、董事會決議結果以及公司對薪資報酬委員會意見之處理(如董事會通過之薪資報酬優於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建議,應述明其差異情形及原因):無此情形。
  2. 薪資報酬委員會之議決事項,如成員有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應敘明薪資報酬委員會日期、期別、議案內容、所有成員意見及對成員意見之處理:無此情形。

 

推動永續發展執行情形及與上市上櫃公司永續發展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評估項目 執行情形 摘要說明 與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一、公司是否建立推動永續發展之治理架構,且設置推動永續發展專(兼)職單位,並由董事會授權高階管理階層處理,及董事會督導情形?   無重大差異
本公司目前尚無專職之永續發展之治理單位。僅由管理部兼任執行相關工作。
二、公司是否依重大性原則,進行與公司營運相關之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議題之風險評估,並訂定相關風險管理政策或策略? 本公司已於113年3月27日董事會通過依法訂定「永續發展實務守則」、「誠信經營守則」及「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 無重大差異
三、環境議題 (一) 本公司雖非污染性產業,仍致力於環境保護及安全衛生工作,遵守政府環保、工安、消防等規定以維護舒適工作環境。
(二) 本公司致力提升各項資源之利用效率,並減少不必要之資源浪費。
(三) 本公司致力響應目前全球節能減碳之環保趨勢,以善盡地球公民保護環境之責。如空調開放時間之控管與溫度控制、隨手關燈與全面採用省電燈管等實際措施。
(四) 經統計本公司111年度及112年度使用235,735及236,954度電、1,014及813度用水量及6,605及5,596公升油量,共排碳 131.40及120.95公噸,公司為節能減碳,採用節能燈具、節約水電用量。
無重大差異
 
四、社會議題
(一) 本公司遵守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等相關法規,尊重國際公認基本勞動人權原則,建立「工作規則」,保障員工合法權益,並設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各項員工福利事項。
(二) 本公司訂有「工作獎懲管理辦法」及「績效考核管理辦法」等相關辦法,明確規範薪酬及獎懲標準,讓同仁薪資與公司營運共同成長,以符合企業社會責任。
(三) 本公司依相關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定,提供員工安全並健康之工作環境。
(四) 本公司鼓勵員工於工作中持續學習與進修,以提升員工競爭力、職涯發展。
(五) 本公司均遵循法規及準則規範。
(六) 本公司採購部門與供應商溝通,以確保產品之品質交期及價格符合規範建立良好之溝通管道與夥伴關係。
五、公司是否參考國際通用之報告書編製準則或指引,編製永續報告書等揭露公司非財務資訊之報告書?
六、公司如依據「上市上櫃公司永續發展實務守則」訂有本身之永續發展守則者,請敘明其運作與所訂守則之差異情形: 本公司已依據「上市上櫃公司永續發展實務守則」制定「永續發展實務守則」,公司運作依據所定守則執行,無重大差異。 無重大差異

 

公司履行誠信經營情形及採行措施:

評估項目 運作情形 與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一、訂定誠信經營政策及方案
(一)公司是否制定經董事會通過之誠信經營政策,並於規章及對外文件中明示誠信經營之政策,以及董事會與高階管理階層承諾積極落實之承諾?
本公司「誠信經營收守則」明定,本公司及其集團企業與組織應於其規章及對外文件中明示誠信經營之政策,董事會與管理階層應承諾積極落實,並於內部管理及外部商業活動中確實執行。
(二)公司是否建立不誠信行為風險之評估機制,定期分析及評估營業範圍內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並據以訂定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且至少涵蓋「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第七條第二項各款行為之防範措施? 本公司於「誠信經營守則」中明確規定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員工於執行業務時,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形式之不正當利益。本公司「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關規定,本公司人員於從事商業行為過程中,應向交易對象說明公司之誠信經營政策與相關規定,並明確拒絕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形式或名義之不正當利益,包括回扣、佣金、疏通費或透過其他途徑提供或收受不正當利益。
(三) 公司是否於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內明定作業程序、行為指南、違規之懲戒及申訴制度,且落實執行,並定期檢討修正前揭方案? 本公司訂定「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均有相關規定。
二、落實誠信經營
(一)公司是否評估往來對象之誠信紀錄並於其與往來交易對象簽訂之契約中明訂誠信行為條款?
本公司人員應避免與不誠信經營之代理商、供應商、客戶或其他商業往來對象從事商業交易,經發現業務往來或合作對象有不誠信行為者,應立即停止與其商業往來,並將其列為拒絕往來對象,以落實公司之誠信經營政策。
(二)公司是否設置隸屬董事會之推動企業誠信經營專(兼)職單位,並定期(至少一年一次)向董事會報告其誠信經營政策與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及監督執行情形? 透過組織設置,相互監督,聚焦誠信經營。董事會依據授權辦法,分權負責,並透過薪酬委員會召開討論查核。
(三)公司是否制定防止利益衝突政策、提供適當陳述管道運作,並落實執行? 對於業務上有利益衝突,並依合約必須事前告知主管及迴避外,以防止利益衝突。董事會各項議案,有利益衝突時,皆依迴避原則,不參與討論,並離席不參與表決。
三、公司檢舉制度之運作情形
(一)公司是否訂定具體檢舉及獎勵制度, 並建立便利檢舉管道,及針對被檢舉對象指派適當之受理專責人員?
本公司於「工作規則」中,已訂定具體檢舉及獎勵制度,並建立便利檢舉管道,視檢舉情節由管理階層指派專責單位處理。

(七) 公司如有訂定公司治理守則及相關規章者,應揭露其查詢方式:

本公司已制定「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可至下列路徑查詢:

1.本公司網站(https://www.gigastone.com.tw)之投資人專區。

2.可於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mops.twse.com.tw)之「公司治理」目錄下,「公司治理結構」之「訂定公司治理之相關規程規則」項目中查詢。

(八) 其他足以增進對公司治理運作情形之瞭解的重要資訊,得一併揭露:無。

(九) 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應揭露下列事項:

1.內部控制聲明書:詳第34~35頁。

2.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者,應揭露會計師審查報告:無。

(十) 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公司及其內部人員依法被處罰、公司對其內部人員違反內部控制制度規定之處罰、主要缺失與改善情形:無。